貴客聘請家庭傭工來港工作,雙方需同意下列條文,而一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頒發之僱傭合約 I.D.407 form 為準, 而僱傭合約大概內容如下:  
  僱主每月支付女傭之薪金為 HK$3,320.00 (薪金根據當時政府之頒報為準)。  
  合約兩年期間,僱主須負責女傭之食宿、醫療、勞保,而女傭每年享有12天勞工假期;及7天有薪假期。 (*女傭合約生效/ 到港工作日起計,首 3 個月女傭不能享有勞工假期) 若任何一方提出解約,則需要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或即時賠償予對方一個月薪金 (現為HK$3,320.00)作為代通知金;而無論任何一方提出解約或合約完滿時, 僱主必須支付女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行程津貼(如工人原居地為馬尼拉市,約為港幣$100元)。  
 
  申請根據香港入境處條例,所有在港轉約的外籍家庭傭工在新簽証生效前,不能為新僱主工作及不能在非合約上之地址或家庭工作, 違者均屬違法。  
 
  由2003年10月1日起,所有申請聘用外傭之僱主,須就所聘用的傭工繳交僱員再培訓徵稅,作為培訓及再培訓本港工人的經費,僱主均需要每月繳付HK$400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款方法如下:  
  一次過繳付 HK$9,600 ($400x24個月)  
  共分四期繳付 半年一期繳付HK$2,400 ($400x6個月)  
  所有已付之費用均不設退款安排,但如果有關之外傭於已繳付培訓費之期間內終止合約,已繳之款項則可順延至下一個替換之外傭,作為再培訓之費用。但有關之申請,必須是僱主知悉傭工沒有抵達香港特區履職或知悉其未能完成僱傭合約當日起計四個月內提出。  
  例如:  
  外傭甲於上班後第二個月終止合約,如選擇一次過繳付HK$9,600之僱主,可將餘下之再培訓費用,即$400x22個月=$8,800順延落下一個外傭,即只需再繳付HK$800。而分期繳付之計法,HK$400x4個月=HK$1,600順延落下一個外傭,即只需再繳付HK$800,以後每半年再繼續繳付,如外傭終止合約時未足一個月,則仍以一個月計算,例如:外傭之簽証生效日期為1月1日,而終止合約日子為2月8日,已用之外傭再培訓費用則以2個月計算。而有關之外傭替換,必須於由上一任外傭終止合約日起計四個月之內申請,否則便不獲接納。  
 
  1. 根據勞工法例,傭工在工作簽證批出後及在該僱主家中工作滿三個月,才可享有勞工假期。  
  2. 根據入境處2003年10月的最新指引,所有更換僱主的外傭,必須於履行新合約前返回原居地7日或以上。如外傭未能於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在一般情況之下,入境處只會就有關之申請暫時發出一年有效期之工作簽証,而僱主須安排傭工填寫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ID91),並且安排傭工上工後的十二個月內放大假返回印尼。如外傭於簽証有效期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七天或以上,回港時入境處會自動於外傭之工作簽証旁邊加簽至原本之約滿日子,以便回港完成餘下的傭傭合約  
 
  請經由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A.
請出示僱主香港身份證副本. 如僱主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請另外出示僱主的旅行証件副本(包括個人資料及附有最新香港簽証等資料的頁數)。  
 
B.
 
請出示僱主最近稅單(由稅務局簽發);  
或最近3 個月自動轉賬薪金戶口証明,以證明僱主年薪在港幣 $180,000.-以上或月薪港幣 $15,000.-以上;或最近3個月的糧單;
或最近3個月銀行定期存款超過港幣 $360,000.
(若要僱用2名傭工,僱主年薪或定期存款存款需要超過港幣 $360,000.- 如此類推)。
結婚証明副本或出生証明副本。
(如經濟收入証明或地址証明與申請人才僱主)不同姓名
 
C.
請出示最近三個月以僱主名義登記的水費/煤氣費/差餉/住宅電話費/電費或有線電視單據的正副本(流動電話單不會被接納). 單據正本將會經申請人退回。  
 
D.
現時/過往女傭之姓名,香港身份証號碼及工作証有效日期。  
 
E.
家庭成員資料之姓名,香港身份証號碼及出生日期。聘用女傭之繳付徵款 (HK$9,600) 或可均分4期繳付,每半年繳付一次(HK$2,400),支票抬頭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上述B及C項,如提供的證明並非屬於僱主本人或以僱主名義登記,請另外提交關係證明。  
    例如:結婚證書或出世紙副本。  
 
 
  甲項  
  新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若僱主受僱於某公司,請提交:  
  過往三個月的薪金單; 或 顯示過往三個月以自動轉賬方式支取薪金的銀行存摺 / 月結單;  
  稅務局發出的最新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  
  若僱主是自僱人士或公司董事,請提交:  
  公司利得稅報稅表及可證明與公司的關係的文,例如: 商業登記證 / 股份分配記錄 (表格 1 (b));  
  過往三個月的銀行定期 / 活期存款結單;  
  最新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  
  乙項  
  有關僱傭合約上填報的新僱主住址的證明* (正本及副本),例如:  
  最近一期的徵收差餉通知書;  
  過去三個月內的住宅雜項收費單 (如: 煤氣費 / 水費 / 電費單),或住宅電話費 / 有線電視服務收費單等。  
  若僱傭合約上所填報的住址屬房屋署 / 香港房屋協會管理的居住單位,請提交 :  
  房屋署 / 香港房屋協會批准外籍家庭傭工在上述地址臨時居住的同意書;  
  與房屋署 / 香港房屋協會簽訂的租約第一至四頁的副本,以顯示新僱主的租住地址及家庭成員資料。  
  備註:  
  如新僱主所提交的經濟狀況證明(甲項)或住址證明(乙項)是屬於其家庭成員的, 則請提交新僱主與有關家庭成員的關係證明文件副本(如: 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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